这种对于法治的宽泛理解,明显不同于西方的法治理论,后者往往包括在民主、治理等范畴之内。
长达32页的判决书中多次提及凯瑞蒙,主要集中于案件事实证据类型和评估、对指控罪行的法律适用,定罪及量刑部分,对案外人凯瑞蒙的相关描述一览无遗。G同时是Euro 7 Fernseh- und营销有限公司股东和总经理或之一。
同时K作为土耳其电视台7频道的创始人并且是Yeni Dunya Iletisim A.S运营公司的管理委员会主任,7频道的节目内容在土耳其和德国全国范围内播放,Yeni Dunya Iletisim A.S运营公司是根据德国法律成立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就刑事诉讼而言,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审判,以决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处以何种刑罚,这是各国诉讼制度需要解决的共同问题。为了保持司法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法院应当在前案判决和后案判决中做出一致的认定。申诉人凯瑞蒙和政府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该案是否归欧洲人权法院管辖,即申诉人凯瑞蒙的申请是否满足欧洲人权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欧洲人权法院作为保障人权的主要机构之一,通过个案的累积逐步就防止前案裁判对后案审理形成预断达成共识,并发展出审查判决书中的有关描述是否形成审前预断的基本思路及标准,以此约束法院的审判行为、树立正当程序理念、保障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的权利。
防止前案已决裁判对后案未决裁判产生预断(以下简称前案裁判对后案审理形成预断)不仅是《公约》关于禁止公权机构审前预断的应有之意,更多是通过欧洲人权法院的具体判例进行评价,2014年审结的凯瑞蒙(Karaman)诉德国案[8]就是其中之一。[23]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页。重庆市第三中院以陈金权邀约并指使他人杀人的事实得到了该院(2001)渝三中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渝高法刑终字第479号刑事裁定的认定为由,直接不采纳辩护方的辩护意见,对其做出有罪认定。
[关键词] 凯瑞蒙诉德国案。法院发现:G通过创建和维护一个复杂的结构来隐瞒慈善款用途的事实,大多数捐赠者因为Deniz Feneri发布慈善广告的目的而捐款,却被G、凯瑞蒙和其他人用于私营企业的创业活动并成为股东。为了保持司法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法院应当在前案判决和后案判决中做出一致的认定。而另外2位法官则认为,无罪推定意味着被告行为的道德资格和法律资质只能由法庭赋予并且必须在对席的司法程序中实现。
且网站公布了一段评论称判决是终局的,只对本案3名被定罪的被告有约束力,并特别指出判决对其他人只形成参考,被单独起诉者凯瑞蒙不受该判决约束,他仍受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防止前案裁判对后案审理形成预断是公正审判之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意。
[5]然而,早在1966年12月联合国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际,国际社会就已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其重要内容予以确立。同时,根据以往判例欧洲人权法院主张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推定权,真正落实《公约》第6条第2款,应将禁止审前预断的规制对象扩大至所有的公权力机关。就地区法院的判决而言,虽然地区法院在整篇判决词中多次提及申诉人凯瑞蒙,但需注意的是在整篇判决词中法院用单独被起诉者指代申请人凯瑞蒙。[18] CASE OF KARAMAN v. GERMANY.JUDGMENT.27 February 2014.28. Hence, the impugned passages of the Regional Courts judgment, which were of no legal relevance for the applicants subsequent trial, only affected him in an indirect de facto manner as a result, for instance, of the media coverage of the proceedings. [19] 参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1)渝三中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若这种评价使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无法得到保证,被告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障,那么这种评价就应当为法律所禁止。E被判处一年零十个月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7] 第二十一届会议(1984年)第13号一般性意见:第14条。2003年7月14日,死者的母亲等人以被告人陈金权犯故意杀人罪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欧洲人权法院也认为,即使公权机构没有审前预断行为,一旦媒体对案件进行失事报道而犯罪嫌疑人又没有充分救济渠道,依据《公约》第1条缔约方应当保证在它们管辖之下的每个人获得本公约第1章所确定的权利和自由,公共机关仍负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审判。这也正是禁止公权机构审前预断的主要目的所在,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控审分离。
[12] 《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规定法院可以接受任何个人、非政府组织或者是个人团体提出的声称自己是公约和议定书所保障的权利遭到一个缔约方所侵犯的受害人的申诉。[4] 参见于天敏、孙长永等:《公诉转自诉案件检察机关该如何进行监督》,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8期,第33页。
尽管凯瑞蒙并不是前案刑事审判程序的当事人。三、凯瑞蒙案对我国的启示:无罪推定的完整立场 相较于欧洲人权法院之前所累积的大量判例而言,欧洲人权法院在凯瑞蒙诉德国案中并没有树立具有开拓性意义的法律意见。(三)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允许对案外人的涉案事实进行必要性描述 2008年12月16日,凯瑞蒙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诉。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剥夺和限制。被告E与被告T在审判阶段的供述过程中和在以前的警察讯问阶段都曾表示,G成为管理层且配合凯瑞蒙做出决定。但始终把握的一点就是:法院在共同犯罪审理中不能预断,对另案当事人不能形成有罪的推定。
欧洲人权法院注意到:德国地方法院在32页的判决文书中多次提及凯瑞蒙的姓名,主要集中的在判决书的第二至第五部分,多次在不同场合下引用了凯瑞蒙的全名,并从这些引用中和判决文段中表述了其在整个犯罪组织中所处的深层次领导者的作用,即在土耳其的帘幕背后的人掌控着这个犯罪集团。分案审理是必不可少的,现实中查明事实也是必要的,这必然涉及后案人情况,其中不仅有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也可能包括后案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等主观因素的描述。
在法官推理中的相关文字并没有局限于仅仅描述申请人怀疑的地位,并且因此指向了哪些内容对于确立被告的罪行是必要的。在之后的二审程序中,重庆市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
但如果超出,产生了对后案当事人预先认定有罪的影响,这是应当禁止的。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注重法官作为案件裁判者在审判案件中的中立性,也体现了应当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审判的立法初衷。
一审宣判后,自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如果申诉人凯瑞蒙在未经依法证明其有罪之前,就被司法裁决认定为有罪,那么前案的法院判决就对后案审理的案件构成审前预断,这无疑是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否则就是构成对《公约》第6条第2款的违反。认定同案被告E犯有资助和教唆他人罪。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若两者发生冲突,人权价值优越于打击犯罪。
[21] 参见于天敏、孙长永等:《公诉转自诉案件检察机关该如何进行监督》,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8期,第33页。在公布于网上的判决书文本中,被告和凯瑞蒙的名字被字母代替,公司的名称被数字取代。
即所有公权机构不应对审判结果作出任何预断。即是描述还是预断?如果仅是描述,且这种描述是庭审的必要,且影响并没超出本案起诉和审理的范围,有些主观性因素的参考是允许的。
但这仅限于公权机构在犯罪嫌疑人未被证明有罪之前便对外表露其有罪想法的情况。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地方法院在事实认定和判决说理中的措辞方式必须要避免对申请人凯瑞蒙形成一种预断,以免危及针对申诉人凯瑞蒙在德国或土耳其单独提起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正性。[18] 在预断环节与凯瑞蒙案有某些类似之处的陈金权一案中,重庆市第三中院在针对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泽模的审理判决中,认定了陈金权的犯罪事实。[6]《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对刑事部分予以维持,另根据其他证据对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改判。该原则为《基本法》所确立,它保障了公正审判并且结合了法治国原则。
第二种为立法规范模式,即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如台湾地区。可以说,公正审判是法律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是指法官在做出裁判(刑事诉讼中是决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时,应该处于公正的无偏无倚的立场,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证据的影响。
但是从法律正当程序角度说,在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同,,是否是以真正意义上的诉讼方式对被告人进行审判,是否是以民主、正当、人道、公平的方式对被告人进行审判,这己成了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目标。然而在这个案件中,地方法院在对申请人同伙的单独审判程序中对申请人的行为做出了判定并赋予了法律资质。